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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凯发旗舰厅真人

发布作者:广州食协     发布时间:2020-12-21     阅读次数:3622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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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8大类食品467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酒类、蜂产品、水果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等7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检出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甘肃、青海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淘宝网康膳熟食(经营者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贵族食府)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喜乐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京东万乡园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肇庆市万乡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肇庆市万乡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百花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商贸城黄开辉销售的、来自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瑞美精品蔬菜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郎舅鲜鸡肉批发部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卜涛家禽店销售的、来自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东部农畜产品交易市场薛能杰的乌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贵州省贵阳家旺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贵州省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的猪肝,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淡村商贸城杨惠妹销售的、来自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的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检出非食用物质问题 

  天猫醇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醇厚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重庆逗朴客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州苗寨情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香肠(茴香味)、重庆香肠(辣香味)、重庆香肠(陈皮味),经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苗寨情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淘宝网兰州亚可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为甘肃省兰州亚可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兰州亚可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肉,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省兰州亚可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哈皮宝贝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的、标称江西诺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营养米乳、原味营养米粉,维生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一)京东友晶酒类专营店(经营者为安徽省合肥友晶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蓝阳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色回忆 浓香型白酒”(珍藏版),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河北省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天鸿店销售的、标称sempio foods company出口的、膳府(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膳府酿造酱油501(原产国:韩国),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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